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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发[2000]17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财产损失修理费税前扣除审核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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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1:25 |
| 信息简介: |
企业在向国税机关报送财产损失、修理费税前扣除申请时,要求附送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即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材料,否则,国税机关不予受理。属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的,由地市所在地以上的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进行审核并提供审核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