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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财法[2000]1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完善我区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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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1:22 |
| 信息简介: |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服务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