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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2000]20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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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1:20 |
| 信息简介: | 实行财政统发工资方式的单位向单位职工另外支付其他收入,支付单位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收入时,应将收入额与财政发放的工资额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减除财政部门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