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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函[2000]49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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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1:18 |
| 信息简介: | 金融保险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由区分行或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报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由地市级分行或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报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并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备案。凡不实行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成员企业,其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再报批,分别按规定标准计算,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要进行纳税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