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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发[200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税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水泥制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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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1:15 |
| 信息简介: | 对资源综合利用水泥制品中废渣掺有量比例的确定,应按废渣占其全部原料(包括石、沙)的比例掌握,对依此计算比例不低于30%的准予享受免征增值税照顾;对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从2000年1月1日起,一律不予免征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