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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2001]3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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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1:11 |
| 信息简介: | 我区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对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新税制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4]33号)规定,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核实批准,可给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照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