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桂国税函[2001]9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桂国税函[2001]9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1:11 |
| 信息简介: | 国税机关在审核出口企业上报的清算资料时,应对其上报的出口额与本年度报关单电子信息进行逐条核对,凡发现出口企业已出口未申报退税或未在清算期申报备案的应退税出口额,都要查明原因,凡属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