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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桂国税发[2001]5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对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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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18:21:10
信息简介: 经过认真研究,现决定对文件中第一条第二款作如下修改:凡新办商业性贸易公司(不包括大中型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含180万元),会计核算达到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要求的,必须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能力、生产经营人员、与生产经营能力相应的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有关合同进行实地考查确认无虚假,并经市、县国家税务局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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