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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函[2001]6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按市场价出租的居民住房减征地方各税执行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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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1:09 |
| 信息简介: | 《通知》规定,对出租给居民居住的房屋,减征营业税、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但对将这部分居民住房改作经营或他用的,则不在减税的照顾范围之内。请各地严格按此范围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