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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2001]6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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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1:08 |
| 信息简介: | 有线电视费收入包括有线电视初装费和有线电视维护费收入。对2000年底以前取得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应按规定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对涉及征税的收入项目所使用的税务发票,按照我区现行的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