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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2001]8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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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1:07 |
| 信息简介: | 对从工行、建行、农行、中行等银行剥离出去移交给华融、长城等四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贷款本息,不论其移交时如何处理,其应收未收利息(包括已税应收未收利息)不允许冲减计税营业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