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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发[2001]19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金税工程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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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1:05 |
| 信息简介: | 出口企业申报认证问题从2001年7月1日起,出口企业取得的防伪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属于出口退(免)税范围的,必须由出口企业于退税申报前报其主管的国税征税机关认证,出口企业申报认证时,应将申报退税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以下简称“申报退税联”)与申报纳税抵扣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分开。经国税征收机关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才能向退税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