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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2001]10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计税营业额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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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1:03 |
| 信息简介: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38号文第二条规定,对申请人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贷款,在以后继续发生利息收入的,应按利息发生时间(而非贷款发生时间)确定所适用的政策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