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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函[2001]2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提取新技术开发费和补充自有流动资金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停止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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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1:02 |
| 信息简介: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第五条的规定,原允许在税前扣除的企业单项留利,部分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新技术开发费和补充流动资金以及税前还贷政策一律取消。因此,从1994年度起,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的新技术开发费和补充流动资金一律不准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