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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2001]1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扶持灾后自救重建家园若干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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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1:02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以下简称“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