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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函[2001]38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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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0:59 |
| 信息简介: | 对应办理而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在其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