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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函[2001]45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部门以物抵贷取得的土地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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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0:53 |
| 信息简介: | 对金融部门在办理以物抵贷过程中所管理的土地,金融部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对其取得的土地全额征收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末确定或权属纠纷末解决的,由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