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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发[2001]38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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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0:52 |
| 信息简介: | 国税机关和企业库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收购发票,可以使用至2002年6月底止,但必须在发票代码下方空白处加盖由县级国税局监制的条形章,内容为出售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