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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发[2002]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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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0:44 |
| 信息简介: |
《通知》第八点移送检查的商贸企业,需要停供专用发票和收缴其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的,在检查期间由发票管理部门根据稽查部门提供的检查信息,确定发售专用发票限额和用量或停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