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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函[2002]8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物资集团总公司要求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列支标准问题的批复[停止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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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0:43 |
| 信息简介: |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1997]75号)规定,鉴于广西物资集团总公司具有综合管理职能,为下属分支机构提供管理服务且无收入来源的实际情况,同意广西物资集团总公司2001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18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