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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函[2002]9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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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0:41 |
| 信息简介: |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实行按年度报批,由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报第三点要求的资料,经主管国税机关、县(市)国税局和地(市)国税局审核后,上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