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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2002]17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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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0:34 |
| 信息简介: | 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补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