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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2002]19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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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0:29 |
| 信息简介: | 凡是符合享受减免税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按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即自申请减免税年度的1月1日至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再办理),并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减免税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后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