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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2002]19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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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0:29 |
| 信息简介: | 我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需领购、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的,应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0]64号)的规定要求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