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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2002]20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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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0:28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发生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税前扣除书面申请,申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5日,纳税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3个月。逾期申请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