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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2002]2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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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0:26 |
| 信息简介: | 总机构需要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管理费的,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及《补充通知》和本《办法》的规定,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批准后所提取的管理费允许在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