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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发[2002]17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民矿产品、废旧物资开具收购发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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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0:25 |
| 信息简介: |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向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收购废旧物资开具收购发票时,发票上“出售人姓名”栏填写出售单位名称的全称,“出售人身份证号码”栏不填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