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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发[2002]18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单采血浆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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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0:24 |
| 信息简介: | 鉴于上述营养费虽然在财务核算上是血浆站的代收款,实际是血浆站随同销售血浆收入的组成部分,属于应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明确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