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桂地税发[2002]23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桂地税发[2002]23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0:23 |
| 信息简介: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按照文中第一点规定,我区保险业营销员(非雇员)每月可扣除的营销费用比例为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