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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2002]26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若干税收政策和征管问题解答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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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0:19 |
| 信息简介: | 医生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在处方中开出某些药品,或开出某些化验单、检查单等取得提成收入。如果该医生是从所供职医疗机构以工资薪金形式取得,属于员工为雇主提供劳务,不征收营业税;如果该医生是从所供职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包括所供职医疗机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和个人取得提成收入,则按“服务业-代理业-其他代理服务”税目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