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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函[2003]19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天生桥二级水电站税收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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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0:12 |
| 信息简介: |
你单位1994年1月1日以后向银行贷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最终向建设单位收回的部分,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之规定缴纳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