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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函[2003]19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影发行单位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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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0:12 |
| 信息简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电影发行单位应将应税收入和不征税发行收入按规定逐月进行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