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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2003]6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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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0:11 |
| 信息简介: | 对在桂国税发[2003]51号文下发前经批准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未到期的企业,可不再重新进行认定。但是,这类企业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新安置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需按照桂国税发[2003]51号文的规定程序重新进行认定,否则不得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