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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发[2003]1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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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0:11 |
| 信息简介: | 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其中:采取按季、半年的方式缴纳税款的,由县级国税局、地税局批准;采取按年的方式缴纳税款的,由地级市(地区)国税局,地税局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