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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函[2003]43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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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0:10 |
| 信息简介: | 我区在2003年6月底前将防伪税控系统覆盖到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简《企业》)的规定不变,2003年7月1日起全区停止使用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国税机关要及时书面通知企业,如企业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限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应由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书面保证书,所造成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企业自行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