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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发[2003]12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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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0:07 |
| 信息简介: | 2003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需要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及时按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确认财产损失的年度扣除,不得在不同的纳税年度人为调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