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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函[2003]39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使用国家税务局批准自印的收购发票税前列支问题的批复[停止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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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0:04 |
| 信息简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准自印的收购发票属于合法票据,为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国家税务局批准自印的收购发票收购民矿产品自用时,可作为企业记帐凭证列支成本,并允许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