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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函[2003]52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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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0:00 |
| 信息简介: | 从2003年5月1日起,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企业,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有关事项,不需再提供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的批准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