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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2003]16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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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9:57 |
| 信息简介: | 纳税年度中间(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县(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按照享受减免税政策的规定随时受理和审批企业减免税(包括超过一年以上的减免税),但在执行过程中,对超过减免税权限的年度,要按减免税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后方可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