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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2003]18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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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9:56 |
| 信息简介: | 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入帐价值,可作为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成本,相应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