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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2003]19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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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9:55 |
| 信息简介: | 企业接受安置或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含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人员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申请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8号,以下简称“财税[2003]208号”)的规定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必须按照桂国税发[2003]51号的规定程序进行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