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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劳社发[2003]14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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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9:55 |
| 信息简介: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