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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2003]22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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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9:52 |
| 信息简介: | 对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年审的工作,由市、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实施,我区年审时间实行月月年审制,即第一次认定的次年,纳税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年度的任何一个月到主管税务机关年审,认定有效期为:自当月年审之日起至次年同月前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