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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函[2003]67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投资办学有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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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9:50 |
| 信息简介: | 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r的批复》(国税函[1998]738号)规定,就个人办学者取得的办学所得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