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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字[2004]6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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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9:44 |
| 信息简介: | 从2003年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其购置(含抵债所得)的住房,不论居住时间长短,均按全部收入减去购置原价(含抵债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免营业税;对个人销售购置外的其他住房(包括自建住房),按全部收入计算征免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