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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2004]15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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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9:39 |
| 信息简介: | 对依法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或应纳税营业额未达到征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由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实行正常管理,提供各项纳税服务。对于“零申报”的纳税人,各级地税机关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零申报”纳税人的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