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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2004]2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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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9:34 |
| 信息简介: | 纳税义务人,对书立、领受《印花税条例》所列各类合同、账册、证照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下简称“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