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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函[2005]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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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9:27 |
| 信息简介: | 对国税机关在2004年12月31日前手工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05年1月1日后因开具错误退回要求重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有联次齐全的情况下,手工作废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查清原完税凭证号并录入,使用防伪税控系统重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