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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函[2005]7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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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9:26 |
| 信息简介: | 由生产企业提供不作价的金属框架及非金属工业品和农产品委托农民手工编织的竹芒藤柳草坯具收回,属于委托加工产品,不得开具收购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