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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函[2005]9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专用工程积压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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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8:58 |
| 信息简介: | 对将原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货物转为用于应税项目,其购进货物时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已经认证通过的,允许转为进项税额进行财务处理,按增值税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